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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青岛市崂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轩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崂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轩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姜学环,局长被执行人轩程(鼎珍海参食品店),男,汉族,1977年6月20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轩程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市崂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行审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忠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