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薇与李海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薇,李海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738号原告张薇,女,地址:洮南市呼和车力蒙古族,被告李海龙,男,地址:洮南市呼和车力蒙古族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张薇诉李海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薇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晓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福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