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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安徽盛运置业有限公司与陈亮、梁乔凡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盛运置业有限公司,陈亮,梁乔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1245号原告:安徽盛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同安路2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554555462J。法定代表人:徐尚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亮,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梁乔凡,女,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河南省郏县。原告安徽盛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亮、梁乔凡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盛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盛运置业有限公司以被告梁乔凡已经将所有银行扣款全部交清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盛运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73元减半收取3487元,由安徽盛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经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笪祖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