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宁晋县超级塑业有限公司与深圳润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晋县超级塑业有限公司,深圳润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财保94号申请人宁晋县超级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法定代表人田家宁,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深圳润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王唯东,执行董事。申请人宁晋县超级塑业有限公司因号码为31300052-25477571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的过程中,被申请人深圳润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自己对该承兑汇票享有权利,本院遂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承兑汇票进行保全,并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做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案涉承兑汇票目前权属不明,在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被申请人可能执汇票取走相应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票号为31300052-25477571、金额为20万元的承兑汇票,冻结期间不得对该汇票进行承兑。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宁晋县超级塑业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文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