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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建珍与李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珍,李明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666号原告:杨建珍,女,1978年9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被告:李明清,男,1975年11月21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福泉市,原告杨建珍诉被告李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杨建珍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珍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建珍负担。审判员  罗章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庆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