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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桂香与被告熊小平、浏阳市裕康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香,熊小平,浏阳市裕康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2824号原告吴桂香,女,汉族,1965年8月21日出生。被告熊小平,男,汉族,1948年3月14日出生。被告浏阳市裕康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浏阳市普迹镇金江社区浒溪片董家组384号。法定代表人,熊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香与被告熊小平、浏阳市裕康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吴桂香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熊小平、浏阳市裕康种植专业合作社所有的价值13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吴桂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熊小平、浏阳市裕康种植专业合作社所有的价值13000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等)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形式处分该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新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丹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