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执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保才、柳洪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保才,柳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202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218812-9,住所地安徽省阜南经济开发区陶子河路。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保才。被执行人:柳洪芳。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保才、柳洪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3303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执20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林审 判 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乔印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