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7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戴国松与横县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国松,横县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7民初2683号原告:戴国松,男,1971年4月24日生,现住广西横县。被告:横县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横县横州镇环城西路县体育馆旁。法定代表人:XXX。戴国松诉横县蓝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戴国松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国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戴国松负担。审 判 长 苏 彩审 判 员 蒙之雁人民陪审员 莫秀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农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