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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6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增文、广东科伦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增文,广东科伦药业有限公司,杨增文,广东科伦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69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增文,男,汉族,住广东省蕉岭县,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科伦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法定代表人:董灵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成晖,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泉泉,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杨增文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科伦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4民终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增文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杨增文应得劳动报酬,撤销无事实根据的处罚通报,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杨增文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用人单位依法应提供劳动者的工资清单,而科伦公司没有提供杨增文的工资标��和详细项目标准,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告知不明、未足额发放;未公开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伪造员工培训学习规章制度签到的事实;对杨增文第30、33期处罚通报没有事实依据;考勤记录未经工人签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一、二审判决程序违法。对杨增文提交的《未给杨增文发足加班费情况统计表》庭审时未组织双方质证,未在判决书中阐明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员工手册领用表和归还登记表中“杨增文”的签名真实性鉴定要求未做答复;对要求法院调查取证不履行职责。(三)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增文在一审时提交的科伦公司加盖了公章的“薪资明细”,是从2012年8月25日至2015年6月期间杨增文每月领取的工资明细表。该明细表记录了杨增文的入职时间、入职部门、岗位、总考勤、正班、工作日加班、周末加班、节假日加班、夜班天数、两班倒的天数、职务津贴、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夜班补助等明细项目,且均列明每个月各项指标中的具体的数字。该明细表项目明确,计算清晰,可以作为认定杨增文加班和工资情况的依据。科伦公司依据该明细表发放了工资,杨增文从入职至本案纠纷发生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并未对前述加班和工资计算提出异议,现认为科伦公司没有提交工资清单和告知项目标准,没有事实依据。杨增文在诉讼中提交了其自行制作的《未给杨增文发足加班费情况统计表》,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不足以作为认定科伦公司拖欠加班费的依据。由于明细表记载了杨增文每个月的加班时间情况,而杨增文一直对加班时间和工资计算未提出异议,杨增文在诉讼中要求法院调取原始考勤记录以否认之前的薪酬结算,一、二审没有支持并无不当。对杨增文���两次处罚通报,科伦公司提供了有关规章制度、培训依据、处罚经过等证据材料,而杨增文认为科伦公司伪造了处罚的相关事实,但亦未提供证据证实。综上,申请人杨增文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增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费汉定审判员  王 庆审判员  熊 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