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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920朱小沈与王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沈,王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920号原告:朱小沈,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冬,东台市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辉,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住所地东台市。负责人:王益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振军,该公司职员。原告朱小沈与被告王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朱小沈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小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小沈负担。审判员  孙云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孟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