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6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任某1与顾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1,顾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6553号原告:任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亦翡,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玉龙。原告任某1与被告顾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亦翡,被告顾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玉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孩子抚养权归原告所有。事实和理由:2009年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2010年8月9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29日生育女儿任2,2016年1月14日生育儿子顾某2。婚后,被告不但不做任何家务,反而玩网络游戏至深夜,双方感情渐渐转淡。女儿任2出生后,被告依旧沉迷网游,未尽母亲的职责。婚前被告曾承诺双方婚生子不需要随母姓,但儿子顾某2出生后,被告在未与原告及其父母商量的情况下,擅自将儿子冠以母姓,引发双方家庭巨大冲突,原告母亲因此病倒,双方矛盾加剧。2016年2月28日,原告搬离双方住所,回父母家居住。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被告顾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夫妻感情尚好,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10年8月9日双方登记结婚,当时原告没有房子,就在被告方父母处居住,2011年6月29日双方生下了女儿任2,孩子出生后一家三口仍然与被告父母住一起,各费用都由被告父母承担,女儿幼儿园的费用也都是由被告父母承担。之后,为了让女儿有好的读书环境,原告父母向被告父母借款购买了学区房,在女儿没有读书前租金由原告持有用来支付贷款。第二个孩子出生后,原告也请了产假陪同母子二人,被告也很感动,双方关系一直很好。之后原告发微信给被告提出离婚,被告感到不可思议,当时被告还处于产假期间,孩子所需的费用原告一分钱也没出,都是由被告父母垫付,被告住院的费用也是由被告父母垫付。尽管被告在婚后生了两个孩子,但一直为了家庭提升而努力。希望孩子成长有个良好的家庭环境,不想让孩子生活在离异的家庭中。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于2010年8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6月29日生育女儿任2,于2016年1月14日生育儿子顾某2。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子女姓氏等原因致双方嫌隙渐生。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由于双方性格和生活习惯的差异,在婚后生活中产生摩擦在所难免,夫妻双方应考虑多年共同感情,相互忍让体谅,共同解决已经产生的矛盾。就本案而言,双方因子女姓氏等问题发生矛盾,之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沟通,致使夫妻间产生隔阂。现被告考虑到家庭完整性不同意离婚,原告也应念及建立家庭之不易,珍惜彼此多年夫妻情份。只要原被告均能以家庭为重,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多加交流和沟通,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综观本案事实,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依据尚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某1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任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玉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