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02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奎与屈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奎,屈立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141号原告:李奎,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系安徽辉枫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系安徽辉枫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屈立春,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李奎与被告屈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奎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屈立春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奎撤回对被告屈立春的起诉。审 判 长  张全超审 判 员  马子源人民陪审员  沈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滕焕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