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奎与屈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奎,屈立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141号原告:李奎,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系安徽辉枫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系安徽辉枫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屈立春,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李奎与被告屈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奎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屈立春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奎撤回对被告屈立春的起诉。审 判 长 张全超审 判 员 马子源人民陪审员 沈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滕焕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