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夏尊华与陈红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尊华,陈红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夏尊华,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神山镇凤凰村。被执行人:陈红光,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神山镇文清村。申请执行人夏尊华与被执行人陈红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1281民初2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红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夏尊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陈红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红光在银行的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红光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红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款6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执行法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文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