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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字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曹景学与刑大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景学,刑大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字1596号原告:曹景学,男,住公主岭市。被告:刑大淮,男,现羁押于镇赉监狱。本院在曹景学与刑大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景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曹景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曹景学负担。审 判 长  潘正龙人民陪审员  武淑范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金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