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字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曹景学与刑大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景学,刑大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字1596号原告:曹景学,男,住公主岭市。被告:刑大淮,男,现羁押于镇赉监狱。本院在曹景学与刑大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景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曹景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曹景学负担。审 判 长 潘正龙人民陪审员 武淑范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金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