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3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黄成泽与温善兰、黄汉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泽,温善兰,黄汉英,李志毅,梁清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民初839号原告:黄成泽,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浦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远,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善兰(曾用名温述),1948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钦州市钦北区。被告:黄汉英,女,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钦州市钦北区。被告:李志毅,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南宁市。被告:梁清清,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南宁市。原告黄成泽与被告温善兰、黄汉英、李志毅、梁清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黄成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成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珏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