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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元东与王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元东,王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1364号原告:杨元东,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辉,男,30岁,汉族,农民。原告杨元东与被告王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杨元东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元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元东负担。审判员  韩承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