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元东与王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元东,王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1364号原告:杨元东,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辉,男,30岁,汉族,农民。原告杨元东与被告王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杨元东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元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元东负担。审判员 韩承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