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亚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81刑初223号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亚某,男,汉族,1992年5月27日生于河南省卫辉市,初中文化,捕前住卫辉市。因涉嫌伪造驾驶证、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8月2日被卫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三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辩护人王红刚、钱大鹏,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辉检公诉刑诉(2016)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亚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亚某及其辩护人王红刚、钱大鹏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21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又于2017年3月13日依据卫辉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日5时30分许,被告人李亚某驾驶豫G×××××小型轿车沿卫辉市比干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凤凰台公墓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被害人崔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崔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卫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亚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在疲劳状态下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亚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死亡赔偿金共计5万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卫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李亚某的供述,证人李某、张某等人的证言,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李亚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亚某明知他人报案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公安机关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崔某近亲属大部分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且取得被害人崔某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亚某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予以量刑。被告人李亚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亚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建议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日5时30分许,被告人李亚某驾驶豫G×××××小型轿车沿卫辉市比干大道由被向南行驶至凤凰台公墓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被害人崔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崔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卫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亚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在疲劳状态下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8月2日至8日,被告人李亚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崔某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案转法院后,被害人崔某的近亲属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本院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害人崔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11466.45元;被告人李亚某赔偿被害人崔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17569.5元(不包含已赔偿的5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亚某与被害人崔某的近亲属于2017年3月13日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李亚某支付被害人近亲属15.5万元(不包含已赔偿的5万元),被害人近亲属自愿放弃剩余赔偿数额,并对被告人李亚某表示谅解。上述赔偿款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卫辉市比干大道凤凰台公墓路段。(2)卫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李亚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在疲劳状态下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3)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李亚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案发当天驾驶的车辆为豫G×××××。(4)急诊抢救室首诊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崔某于2016年8月2日6时到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抢救,当天7时因颅脑损伤死亡。(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李亚某因伪造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卫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三千元。(6)接处警登记证实,事故发生后手机号为150××××6487电话报警;卫辉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证明证实,手机号为138××××8443电话报警。(7)到案证明及卫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证明证实,2016年8月2日,民警到事故现场后围观群众反映肇事司机随伤者一同前往医院,待勘察结束,民警赶到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急诊室,被告人李亚某主动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8)收到条、民事判决书及谅解书证实,2016年8月2日至8日,被告人李亚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崔某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案转法院后,被害人崔某的近亲属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本院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害人崔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11466.45元;被告人李亚某赔偿被害人崔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317569.5元(不包含已赔偿的5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亚某与被害人崔某的近亲属于2017年3月13日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李亚某支付被害人近亲属15.5万元(不包含已赔偿的5万元),被害人近亲属自愿放弃剩余赔偿数额,并对被告人李亚某表示谅解。上述赔偿款已全部履行。(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亚某的身份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日早上,丈夫崔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其到唐岗村高铁桥下,其下车步行往北行走,崔某驾驶电动车继续往北行驶。当其步行凤凰台公墓路段时,看到崔某的车已损坏,地上有很多血,但未见到崔某本人,然后民警来到现场。(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日5点30分许,其行至比干大道时,看见一辆轿车撞了一辆电动三轮车,轿车司机正抱着伤者,后来轿车司机拿其手机(138××××8443)拨打了120急救电话。(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日早上,其驾驶电动车行至比干大道凤凰台公墓路段时,看到一辆轿车和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抱着一个受伤的男子。其上前问肇事司机是否拨打120急救电话或110报警电话,肇事司机说已拨打120急救电话,但未拨打110报警电话,其告知肇事司机自己帮助他拨打110报警电话后,随用自己的手机(150××××6487)拨打了110报警电话。3、被告人李亚某供述,2016年8月2日5点多,其驾驶豫G×××××小型轿车沿比干大道由北向南行至凤凰台公墓路段时,因自己疲劳驾驶就将车辆行驶至逆向车道,后来撞上电动三轮车,自己才意志清醒,随赶紧下车抱着受伤男子,因其手机没电就用别人的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来其让一个骑电动车的路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后其和伤者坐救护车来到医院,后来民警赶到医院,其主动承认自己是肇事者。4、鉴定意见(1)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书载明被告人李亚某送检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证实,豫G×××××奔腾牌小型轿车制动系统现时符合要求。褐色爱玛电动三轮车制动系统现时符合要求。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亚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李亚某供述、证人徐某的证言及卫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李亚某明知他人报案,虽然李亚某未在事故现场等候,但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并自愿在医院等待民警,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公诉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亚某系自首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亚某已赔偿被害人崔某近亲属大部分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崔某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朝峰审 判 员 张家坡审 判 员 丁 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