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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4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明华、管静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明华,管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448号之一申请人:王明华,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管静,女,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王明华与管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鲁1311财保44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管静所有的银行存款226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王明华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管静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管静银行存款226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