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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天津亚太恒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保定星光铁塔钢结构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亚太恒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保定星光铁塔钢结构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108号原告:天津亚太恒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江道与龙兴路交口西侧清大园4-1-601-A区。法定代表人:朱法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臣。被告:保定星光铁塔钢结构厂,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银铃,董事长。原告天津亚太恒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星光铁塔钢结构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亚太恒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亚太恒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计10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国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