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曹海丰与金华市润静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海丰,金华市润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1111号原告:曹海丰,男,198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金华市润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鞋塘金家新村18栋2号。法定代表人金涛,该公司经理。原告曹海丰诉被告金华市润静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24日,原告曹海丰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海丰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海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05元(已由曹海丰预交),由曹海丰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