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5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兰彬、谢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兰彬,谢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5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兰彬,男,195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成军,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朱兰彬因与被上诉人谢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9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兰彬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兰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文磊审判员 龙小丽审判员 王晓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芋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