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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5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廖瑞龙与赖纪平、邱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瑞龙,赖纪平,邱雅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5民初140号原告:廖瑞龙,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显锋,江西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赖纪平,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邱雅娟,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原告廖瑞龙诉被告赖纪平、邱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瑞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显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纪平、邱雅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廖瑞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赖纪平、邱雅娟偿还廖瑞龙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4000元(按月利率20‰自2016年7月10日计算至2017年2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金还清止;2、赖纪平、邱雅娟偿还廖瑞龙借款100000元及利息66000元(按月利率20‰自2014年5月25日计算至2017年2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金还清止。事实与理由:廖瑞龙与赖纪平系认识交往多年的朋友。2010年春节前后,赖纪平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廖瑞龙借款100000元。赖纪平出具了借条一份,双方约定该借款于2014年左右归还,按月利率20‰计息。之后,赖纪平一直按约支付利息。2014年2月10日,赖纪平要求续借前款,廖瑞龙予以了同意。赖纪平支付了2016年7月8日之前的利息58000元,截至2017年2月9日仍有14000元利息未能支付。另,2014年5月25日,赖纪平以扩大经营为由再次向廖瑞龙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该借款按月利率20‰计息。然而赖纪平一直未按约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2月24日,赖纪平尚欠廖瑞龙利息66000元。借款到期后,廖瑞龙多次要求赖纪平偿还借款及利息,但其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廖瑞龙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赖纪平、邱雅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书面证据。廖瑞龙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廖瑞龙的身份情况;2、婚姻登记证明复印件,证明赖纪平、邱雅娟的婚姻关系;3、借条2份,证明赖纪平向廖瑞龙借款200000元及尚欠利息80000元的事实;4、中国银行交易明细单,证明赖纪平向廖瑞龙支付了利息14000元。经审查,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廖瑞龙与赖纪平之间系朋友关系,赖纪平、邱雅娟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10日,赖纪平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廖瑞龙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0‰计息。赖纪平支付了2016年7月8日之前的利息58000元,截至2017年2月9日仍有14000元利息未予支付。2014年5月25日,赖纪平以扩大经营为由再次向廖瑞龙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该借款按月利率20‰计息。然而该借款赖纪平一直未按约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2月24日,赖纪平尚欠廖瑞龙利息66000元。截止起诉时,赖纪平尚欠廖瑞龙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8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赖纪平尚欠廖瑞龙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赖纪平应及时、足额地履行还款义务。赖纪平、邱雅娟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应属于赖纪平、邱雅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因此,廖瑞龙要求赖纪平、邱雅娟共同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赖纪平、邱雅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纪平、邱雅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廖瑞龙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82666.67元(截止2017年2月28日),合计282666.67元;并以2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息20‰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赖纪平、邱雅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邓方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