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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6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龚联川与秦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联川,秦明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02民初6236号原告:龚联川,男。被告:秦明贵,男。原告龚联川与被告秦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联川、被告秦明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联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73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6年,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1.5%,被告按约支付利息至2013年。2014年9月8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欠原告本息合计73000元,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年底归还,月利率2%。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归还。秦明贵对原告诉请欠款73000元无异议,已经过原、被告结算确认;出具借条后未归还过本金及利息,但2016年7月份,原告委托要债人逼迫其向一名张姓人员出具一份借条,其已向双桥派出所报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对原告所诉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秦明贵向原告龚联川借款事实清楚,双方的债权债务经合法结算,关系明确,予以确认。被告秦明贵应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及利息。被告秦明贵辩称其受逼迫向另一张姓人员出具借条,但未举证证明,其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明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龚联川借款本金73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秦明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雅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