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2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落木仁额与赵文军、赵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落木仁额,赵文军,赵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2民初2272号原告落木仁额(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常淑梅,内蒙古烘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那仁图雅,内蒙古烘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军(反诉原告)。被告赵帅(反诉原告)。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落木仁额(反诉被告)诉被告赵文军(反诉原告)、赵帅(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落木仁额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赵文军、赵帅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落木仁额、反诉原告赵文军、赵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落木仁额、反诉原告赵文军、赵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落木仁额负担。审 判 长 陈晓灵审 判 员 赵金伟人民陪审员 曹凤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芝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