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罗玉生与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生,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3民初516号原告:罗玉生,男,1948年7月20日,壮族,个体户,住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代兵,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雨轩,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罗平,男,1978年7月2日,壮族,农民,住鹿寨县平山镇榨油村榨油一屯91-1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玉生诉罗平、罗安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玉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平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玉生撤回对被告罗平的起诉。审 判 员 卢红民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陶世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