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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3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罗玉生与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生,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3民初516号原告:罗玉生,男,1948年7月20日,壮族,个体户,住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代兵,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雨轩,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罗平,男,1978年7月2日,壮族,农民,住鹿寨县平山镇榨油村榨油一屯91-1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玉生诉罗平、罗安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玉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平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玉生撤回对被告罗平的起诉。审 判 员 卢红民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陶世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