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1600如皋市南丰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皋市南丰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1600号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南丰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江宁镇宁通居委会2组。法定代表人:许一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所地东台市沿海高速路收费站旁边。法定代表人:朱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南丰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7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如皋市南丰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欠款50万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如被告不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按60万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协议签订后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二、被告马佐里(东台)纺机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三、原、被告之间再无纠葛;四、案件受理费14150元,减半收取7075元,由原告如皋市南丰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如皋市南丰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飞马佐里纺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双方确定本案执行标的为60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至300000元,余款于同年12月31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情况说明、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81执1600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奇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徐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扣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