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7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蔡煜与袁松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煜,袁松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7567号原告:蔡煜,女,194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袁松涛,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煜诉被告袁松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余莉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雪凝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