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彭某与被执行人石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彭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55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生于1967年5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彭某,女,生于1969年3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石某,男,生于1975年6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张某、彭某与石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中,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石某无具体的地址及暂时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以及申请执行人张某、彭某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炳刚审判员 王丽萍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净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