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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杨某、平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馆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平某,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杨某与平某民间借贷一案,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平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金超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李元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