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杨某、平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馆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平某,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杨某与平某民间借贷一案,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平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金超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李元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