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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武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武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327号原告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茂名市官山三路12号902房。法定代表人王佳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茂丰,该公司办公室经理,1975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委托代理人陈雪冰,该公司办公室主任,1979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吴武燕,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武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耀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