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401民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安立君与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立君,孙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401民538号原告:安立君,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孙斌,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蓝色康桥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立君与被告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佟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