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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谭明贤、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明贤,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672号申请执行人:谭明贤,男,1980年8月10日,汉族,陆川县被执行人:林勇,男,1975-9-9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陆川县,证件号码452527197509090155申请执行人谭明贤与被执行人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2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根据判决被执行人林勇应返还借款本金136533元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陆川县人民法院(2016)陆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敏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