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哲平与白利兵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哲平,白利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536号申请执行人王哲平,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执行人白利兵,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本院在执行王哲平与白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白利兵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白利兵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71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450元、保全费4070元、执行费9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经双方协商同意,申请人共计偿还被执行人借款本金71万元及利息59万元(共计130万元),剩余的全部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二、将被执行人白利兵及其妻子严晓艳共同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的房屋,一套及土地使用权,共计作价100万元,抵偿所欠申请人借款本金71万元及利息29万元;三、剩余的利息30万元,被执行人白利兵于2021年4月10日前支付完毕(私下处理);四、被执行人白利兵于2017年6月10日前将上述房屋腾空并交付申请人王哲平;五、案件受理费5450元、保全费4070元申请人王哲平自愿承担,执行费9600元免交;本案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故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神民初字第04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明军审判员 高云岗·助理审判员刘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