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督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冬冬与被申请人刘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冬冬,刘中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督55号申请人:吴冬冬,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申请人:刘中伟,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申请人吴冬冬与被申请人刘中伟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向被申请人发出(2017)黑0622民督字55号支付令。被申请人刘中伟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就本案已提起诉讼,依法应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黑0622民督字5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826元,由申请人吴冬冬负担。审判员 王得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房琦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