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民终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范红波与王莉、卢小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红波,王莉,卢小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民终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红波,汉族,干部,住庆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栋(系范红波表弟),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镇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莉,汉族,居民,住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书法,甘肃陇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卢小伟,汉族,宁县公安局职工,住宁县。上诉人范红波因与被上诉人王莉、原审被告卢小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存在以下问题:一、范红波向王莉交付的15万元是代付卢小伟之前所欠房租还是范红波为与王莉签订租赁合同而预付的租金,王者发陈述其向范红波出具的15万元收据上注明为卢小伟拖欠房租,对该15万元的交付目的及性质应综合全案相关证据进行审查确认事实;二、涉案房屋钥匙交付后是否归还的事实及是否构成租赁物交付的事实应进一步查明,以确认王莉与范红波是否形成租赁合同关系。三、一审判决存在程序问题。一审庭审后,办案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拍照,对房屋内存财产及租赁设备进行登记,又向王莉、卢小伟、李泳赐(庆阳广建工贸有限公司装修人员)调查了涉案房屋装修费用情况,并调取了装修款结算欠据、还款承诺、《宁县卓越商务宾馆装修合同》等证据,但对上述证据未组织各方当事人质证认证,即作出判决不符合证据采信原则和程序。同时,一审中范红波、卢小伟作为被告均未反诉要求王莉补偿其对涉案租赁物的装修费用,一审判决由王莉酌情补偿装修价值18万元未经依法评估,并用于抵顶租赁费无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范红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3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彦高审 判 员 郭立品代理审判员 赵会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