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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洞口县御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禾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洞口县御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禾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443号原告:洞口县御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文昌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马杰,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龙,男,该公司职工。被告:戴禾花,女,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户籍所在地洞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洞口县御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禾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洞口县御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洞口县御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洞口县御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洞口县御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祥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