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82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82刑初4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1月20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集安市看守所。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刑检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管清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7日至2017年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在集安市锦江西区政务大厅门前、集安市阳光家园小区、集安市政务广场、集安市政务大厅对面马路,用拽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作案4起,盗窃宋某某汽车内的手包一个,内有现金35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盗窃逄某某汽车内烤鸭、水果等,盗窃于某某汽车内现金10000.00元,盗窃崔某某汽车内现金6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宋某某、逄某某、崔某某、于某某、邱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宋某的证言,电话查询前科记录,办案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利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穆嘉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