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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执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1973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锐普电子有限公司、陈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锐普电子有限公司,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197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锐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涡阳县城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勤。被执行人:陈勇,男,1972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锐普电子有限公司、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2016)苏1084民初26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锐普电子有限公司、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伏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26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丁庆远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