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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5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沙坪坝区世纪同乐五金商行与重庆康棋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坪坝区世纪同乐五金商行,重庆市沙坪坝区名家康居橱柜厂,重庆康棋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735号原告:沙坪坝区世纪同乐五金商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63号附6号,组织机构代码L3484962-X。经营者:梅强,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沙坪坝区世纪同乐五金商行业主,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学,男,沙坪坝区世纪同乐五金商行业务负责人。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名家康居橱柜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窝凼村,组织机构代码不详。经营者:袁国洪,男,重庆市沙坪坝区名家康居橱柜厂业主,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及住址均不详。被告:重庆康棋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2栋27-9,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谭翠碧,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坪坝区世纪同乐五金商行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名家康居橱柜厂、重庆康棋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坪坝区世纪同乐五金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交纳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沙坪坝区世纪同乐五金商行承担。审判员  何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