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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3执3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烽、崔顺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烽,崔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3执3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烽,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钦州。被执行人崔顺利,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银海区。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烽与被执行人崔顺利民间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康永梅已经交纳了执行款21000元到本院账户,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 湘本裁定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