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1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赵二红与力暖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二红,力暖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21民初307号支持起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原告:赵二红,男,195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葡萄架乡董庄村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银霞,清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力暖仁,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山西省清徐县。原告赵二红与被告力暖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段洪艳出庭支持起诉,原告赵二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银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力暖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二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力暖仁尽快支付劳动报酬2845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到6月份,力暖仁雇佣赵二红在交城林兴苑小区和成村村委会服装厂工地做工,赵二红除已领取的劳动报酬外,力暖仁还欠赵二红劳动报酬2845元,其中1845元是在交城的工地所欠,另外的1000元是力暖仁安排赵二红去太原化工厂工地做小工所欠,有力暖仁所打的欠据为证。经赵二红多次催要,力暖仁总以无钱为由推辞,今起诉,请求依法支持赵二红的诉讼请求。力暖仁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递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到6月,力暖仁雇佣赵二红在交城林兴苑小区和成村村委会服装厂做小工,力暖仁支付赵二红部分工资。2015年3月19日,力暖仁在工资表上签字,确认欠赵二红2014年工资为1845元,太原化工厂欠1000元。本院认为,力暖仁雇佣原告赵二红做小工,赵二红提供劳务后,力暖仁应当按约定给付报酬。力暖仁在工资表上确认欠赵二红工资2845元,应当按此支付赵二红工资。力暖仁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赵二红要求力暖仁给付工资2845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力暖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二红工资284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原告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力暖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启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