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王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4刑初319号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伟,男,户籍地为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检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王伟在长春市朝阳区重庆路万达广场沃尔玛超市内,盗窃待售优选五花一袋(价值人民币27.05元,以下币种同)、肋排骨一袋(价值130.41元);2016年10月6日8时许,被告人王伟在上述地点,盗窃待售施华蔻洗发水二瓶(价值178.00元);2016年12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王伟在上述地点,盗窃待售阿牧吉眼肉牛排二袋(价值95.60元)、阿童牧羔羊切片三袋(价值116.40元)、皓月分割肉二袋(价值75.20元)。综上,被告人王伟共盗窃三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622.6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鉴于被告人王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返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缴纳罚金的期限]、第六十四条[涉案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被害人长春市朝阳区重庆路万达广场沃尔玛超市人民币三百三十五元四角六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亚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