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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1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文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文刚,王俊芳,许荣杰,王德平,陈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1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书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文刚,男,汉族,住临邑县。被执行人:王俊芳,女,汉族,住临邑县。被执行人:许荣杰,男,汉族,住临邑县。被执行人:王德平,男,汉族,住临邑县。被执行人:陈振勇,男,汉族,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文刚、王俊芳、许荣杰、王德平、陈振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凤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