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执1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文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文刚,王俊芳,许荣杰,王德平,陈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1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书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文刚,男,汉族,住临邑县。被执行人:王俊芳,女,汉族,住临邑县。被执行人:许荣杰,男,汉族,住临邑县。被执行人:王德平,男,汉族,住临邑县。被执行人:陈振勇,男,汉族,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文刚、王俊芳、许荣杰、王德平、陈振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凤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