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汉章、胡井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章,胡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282号申请执行人:刘汉章,男,1964年4月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胡井英,男,1963年3月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3)庆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庆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文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