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3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尹新岗与吴江灵、李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新岗,吴江灵,李玲玲,何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3569号之一原告:尹新岗,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吴江灵,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李玲玲,女,198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何益,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原告尹新岗与被告吴江灵、李玲玲、何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尹新岗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新岗撤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尹新岗负担。审 判 员 金亚萍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