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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3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尹新岗与吴江灵、李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新岗,吴江灵,李玲玲,何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3569号之一原告:尹新岗,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吴江灵,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李玲玲,女,198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何益,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原告尹新岗与被告吴江灵、李玲玲、何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尹新岗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新岗撤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尹新岗负担。审 判 员  金亚萍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