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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赵某、冼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冼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刑初283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曾用名:赵二弟,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2016年9月1日因本案被拘传和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被告人冼某某,男,1994年3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鹤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治保会治安队员,户籍登记地址:广东省鹤山市。2016年9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4日以江蓬检诉刑诉﹝2017﹞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冼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颖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冼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1、2016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伙同伍某坤(另案处理)在江门市浮石路50号之一楼下楼梯口,以用钥匙开锁,用石头砸开防盗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何某1停放在此处的价值5790元人民币的黑色雅马哈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J×××××,车架号:LL8TWG4FODB015128,发动机码:DM034995)一辆。后被告人冼某某明知该车是被盗车辆仍予以窝藏,准备换电门锁后自用。2、2016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伙同伍某坤驾驶上述被盗车辆窜至江门市蓬江区农林东路七彩玫瑰会所前,以用钥匙开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谭某1停放在此处的价值2750元人民币的红色雅马哈牌ZY125T-3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J×××××,车辆识别代码:LYMTJAA347A801157,发动机号:07801236)一辆。3、2016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伙同伍某坤又窜至江门市杜阮镇井根市场龙溪网吧门口,以伍某坤在车上控制方向,赵某在后面开车并用脚向前推车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周某1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4960的蓝色雅马哈摩托车(车牌号:粤J×××××,车架号:LL8TWG4F1DB007359,发动机码:DG006275)一辆。后该车被被告人冼某某巡逻时发现,并将该车喷成白色自用。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冼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其中被告人赵某共同盗窃作案三次,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3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冼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窝藏,车辆价值人民币57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冼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部分涉案赃物已追回,可就追回部分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冼某某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无异议,但辩解称是“阿新”给其钥匙,告诉其车在哪里的,他才去把车开走的。被告人冼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6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伙同伍某坤(已判刑)在江门市浮石路50号之一楼下楼梯口,以用钥匙开锁,用石头砸开防盗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何某2停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5790元的黑色雅马哈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J×××××,车架号:LL8TWG4FODB015128,发动机号码:DM034995)一辆。后被告人冼某某明知该车是被盗车辆仍予以窝藏,准备换电门锁后自用。2、2016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伙同伍某坤驾驶上述被盗车辆窜至江门市蓬江区农林东路七彩玫瑰会所前,以用钥匙开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谭某2停放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2750元的红色雅马哈牌ZY125T-3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J×××××,车辆识别代码:LYMTJAA347A801157,发动机号码:07801236)一辆。3、2016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赵某伙同伍某坤又窜至江门市杜阮镇井根市场龙溪网吧门口,以伍某坤在车上控制方向,赵某在后面开车并用脚向前推车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周某2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4960元的蓝色雅马哈摩托车(车牌号:粤J×××××,车架号:LL8TWG4F1DB007359,发动机码:DG006275)一辆。后该车被被告人冼某某巡逻时发现,并将该车喷成白色自用。另查明,被盗的车牌号为粤J×××××、车牌号为粤J×××××的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何某2、周某2。上述事实,被告人冼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2、何某2、谭某2的陈述,同案人伍某坤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车辆相关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通话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赵某、冼某某的供述材料、辨认笔录及身份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赵某辩解称2016年8月7日前两天“阿新”给其车钥匙,并告知其车在哪里的,其才去把车开走的意见。经查,被害人谭某2于2016年8月6日22时许才将车停放在被盗处,“阿新”不可能事先得知被害人的车辆会停放在哪里。被告人赵某在侦查阶段供述称2016年8月7日1时许,“阿新”打电话约其见面,并当着同案人伍某坤的面给了其盗窃使用的车钥匙,但调取通话记录显示的被告人赵某供述的“阿新”的电话号码在案发时间并无通话记录,且同案人伍某坤称并未见到有人给被告人赵某车钥匙,车是其同赵某盗窃得来的。同案人冼某某也供述称被告人赵某告诉其黑色雅马哈女装摩托车是被告人赵某和伍某坤一起盗窃得来的。故被告人赵某的上述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冼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其中,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盗窃作案三次,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3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冼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窝藏,车辆价值人民币57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冼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冼某某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冼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二、被告人冼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三、责令被告人赵某与同案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谭文桢人民币2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静人民陪审员  莫根泉人民陪审员  李翠金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梁金华书记员潘佩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