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4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雪、王建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雪,王建更,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惠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48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雪,女,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更,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598号。法定代表人:王军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惠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湘江道6号。法定代表人:万金林,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陈雪因与被上诉人王建更、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惠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0民初3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雪于2017年4月19日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陈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毅鹏审 判 员 张国俊代理审判员 冯晓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默朋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