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辖终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房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友发、董文娟等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房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友发,董文娟,许裴莹,许诗雯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3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房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友发,男,汉族,1948年2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文娟,女,汉族,1949年1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裴莹,女,汉族,1972年11���13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诗雯,女,汉族,1995年8月22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上诉人上海房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26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房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归还被上诉人支付的中介费人民币14万元的诉求不在双方签订的《闪卖协议》的约定范围内,故不应适用合同约定管辖原则。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许友发、董文娟、许裴莹、许诗雯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闪卖协议》第8.1条明确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向甲���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管辖约定合法有效,现双方因《闪卖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按照双方约定的管辖条款由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