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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北京市银山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瑞明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银山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李瑞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民初975号原告:北京市银山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兴寿村。法定代表人:吴敬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丹,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瑞明,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琼,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市银山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山出租公司)与被告李瑞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山出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丹,被告李瑞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银山出租公司诉称,被告李瑞明是我公司的出租车司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及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05年12月11日至2016年5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前于2016年4月20日,银山出租公司书面通知被告续签劳动合同,而被告口头应付,都一直未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所以原告不同意给付被告劳动合同补偿金34000元整。被告出于个人目的,不续签劳动合同,反而在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公司给付他个人不续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3000元;(2)出具离职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委经开庭后送达了京昌劳人仲字[2016]第3254号裁决书(复印件附后),裁定支付给被告经济补偿金34000元。原告银山出租公司不同意给付,其一是违背了北京市地方性规定,其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2013年4月22日印发了京交运输发【2013】147号文件和试行办法,即推行调增双班率。在劳动合同期满前40天原告即公司将北京市交通委的文件及试运行办法通知了被告李瑞明,他不愿意签订双班制劳动合同,他的理由是单班制改为双班制必然会导致收入大幅度减少,这是极为荒谬的,是不顾客观事实的:单班制出租车司机每月承包费人民币5175元,双班制(两人)承包费7770元,被告的车是旧车,一人只交3885元,仅承包费一项减1290元。只要是正常的出车,其个人收入不会减少,反而会增加。事实证明北京市交通委的文件及试运行办法是有利社会的,是双赢的一项好的措施和办法。二、推行双班制,公司百余名司机顺利贯彻实施,90%出租车司机均续签了劳动合同,鉴于被告固执坚持不签双班劳动合同,银山公司为促和谐、保稳定、经研究,公司由副总经理郝广森同志多次电话通知被告李瑞明可以到公司续签单班制劳动合同,而被告李瑞明只是说再考虑考虑,却一直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过错完全在于被告李瑞明,他不认为自己存在过错,反而提出仲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其中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是不能支付被告劳动合同补偿金的。综上所述,根据事实和法律,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诉至法院,请求:1、原告不同意支付被告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瑞明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是事实,合同期限到2016年5月30日截止,合同到期后,原告没有与被告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这也是事实,原告也认可,在仲裁时已经审理完毕。原告和被告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因为原告将单班制改为双班制,变相缩短了被告的工作时间,造成了被告收入降低,劳动强度增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5款规定,原告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12月11日,李瑞明到银山出租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出租车司机,运营方式为单班工作制,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李瑞明在职期间,每月向公司交纳15元作为个人所得税让公司代缴,其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2008年1月2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后经两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5月31日止。银山出租公司安排李瑞明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银山出租公司支付李瑞明月工资按照《承包运营合同书》中双方约定的内容执行,但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合同还规定了其他条款。2016年4月23日,银山出租公司向部分车辆下发了《2016年车辆更合同到期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银山出租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5月30日期满;届时银山出租公司将根据劳动合同及双向选择,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京交运输发【2015】61号文《关于调整北京市出租汽车报废年限的通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本市更新或新增的汽油出租汽车执行6年强制报废标准的文件精神变更为双班工作制;车辆更新后如执行单班工作制,企业将面临亏损甚至倒闭,单班承包费5175元/月,扣除岗位补贴、社保、折旧、税金、GPS、计价器等直接成本和财务、管理、税金等间接费用,单车净利润171元/月,社保费用又在逐年增加,企业将没有利润产生,最终会导致无法经营,员工失业;因此,企业要保障正常运转,只能执行双班工作制;请您按照下表内容填写自己终止/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如您选择服从公司安排,请到办公室提交申请;如您选择终止意向,将视作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申请,公司将如期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请你于2015年5月10日前将您本人意愿反馈回公司。2016年4月23日李瑞明签署回执确认已接到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通知,对告知书的内容已全部知晓,对劳动合同是否签订回复如下:…⒊我愿意与银山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5月16日,李瑞明与银山出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载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本人应公司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李瑞明称因为公司发了告知书,要求必须选择双班制才可以续签合同,所以没有办法选择解除合同。同日,李瑞明将车辆交回银山出租公司。李瑞明于2016年8月3日申请至劳动争议仲裁委,请求:1、支付不续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3000元;2、出具离职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委于2016年9月30日做出京昌劳人仲字[2016]第3254号裁决书,裁决:1、银山出租公司支付李瑞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000元;2、为李瑞明出具离职证明。裁决后,银山出租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请求同其诉称。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2016年车辆更新合同到期告知书、领取告知书签字登记表及告知书回执、银山出租公司岗补油补发放明细表、劳动争议仲裁委京昌劳人仲字[2016]第3254号裁决书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如未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银山出租公司与李瑞明具备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银山出租公司将出租车运营方式由单班经营变成双班经营是否属于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单班变成双班运营,出租车司机享有的岗位工资、油补及车辆保险等原有福利待遇未变,且承包金减少、运营压力减少,并未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根据出租车司机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和承包运营合同,出租车司机的月劳动报酬为司机向公司缴纳承包定额后的营运收入减去一方合理营运成本的剩余部分及公司支付的岗位补贴之和;出租车司机自行安排营运时间和休息时间。可见,不论双班还是单班运营,出租车司机的收入状况、工作时间和强度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身安排。在实践中,不同的出租车司机对收入的预期不同、身体状况不同,生活习惯不同,甚至居住地点不同等,都会导致运营和休息的时间和方式的变化,并进而在不同的出租车司机个体之间产生对单班还是双班运营喜好的不同以及收入的差异。此外,出租车行业作为公共交通系统的一个重要补充,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和服务性,政府对出租车行业实行行政管制,通过双班率调节出租车运力是北京市政府的管制手段之一。从这个角度看,出租车的运营方式是单班还是双班,不完全属于出租车公司和司机约定的范畴。因此,银山出租公司将涉诉出租车的运营方式由单班调整成双班这一事实,很难认定银山出租公司在征求李瑞明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时存在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关于银山出租公司不同意支付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000元一节,银山出租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北京市银山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无需支付被告李瑞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三万四千元。二、原告北京市银山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李瑞明出具离职证明。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被告李瑞明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晓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凯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