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2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马振明与朱传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振明,朱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793号申请执行人:马振明,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敦煌市。被执行人:朱传玉,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敦煌市。申请执行人马振明与被执行人朱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传玉未自动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振明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75200元,本院以(2016)敦执字第793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朱传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款给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强制执行亦无必要。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栗飞宇审 判 员 龚天恩代理审判员 周建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娇 来源:百度搜索“”